签定合同之过程中,若甲方并未在合同末页上签署其姓名,那么该合同将被判断为无效,原因在于,合同乃双方
法律行为,要求甲乙双方均需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任何一方仅凭自身意愿而进行签名或盖章皆无法使合同变为有效。根据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若
当事人选择使用合同书形式来缔结合同,则只有当所有签约主体均已完成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的步骤之后,合同才得以正式成立并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