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合同届满后若双方未能达成续订协议,并无规定需对员工给予额外的提前通知金
赔偿。
当固定期限的
雇佣关系结束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此时若雇主方有终止意向,须向雇员支付必要的经济赔偿。
此外,雇员也可能选择不再跟进该协议,具体情况视如下两大类而定:
第一种情况是,如雇主坚持或提升原
劳动条件,本意维持雇佣关系,但雇员拒绝,此种情形下,雇主无需为雇员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雇主要求降低原有的劳动条件,使得
劳动关系更加困难,那么无论何种情况下,只要雇员选择延续这份关系,雇主就必须要向雇员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至于具体的经济
赔偿标准,应根据雇员在公司服务的年限来确定。
简单来说就是,每一年为雇员付出的劳动,就要为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如果雇员在该公司工作已超半年,未满一年,那么就按照一年来计算。
如果服务时间尚不足半年,则支付给雇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另外,有一些特殊规定是针对那些工资水平远高于雇主所在地直属市、设立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年度职工平均收入三倍的人的,对于这类人员,他们所能得到的经济补偿的上限是职工平均月收入的三倍,并且补偿年限最多不会超过十二年。
这里提到的“月薪”,实际上是指
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