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虚假债权转让,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这一行为实际上属于典型的
欺诈行径,即利用虚假债权进行的转让活动,它实际上是一种被称为“
合同诈骗”的
违法犯罪行为。
当进行此类欺诈所涉及到的金额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便足以构成
刑事罪名。
须知,所谓的债权转让,其实质上不过是在原有的债权关系界定内,
债权人通过签订相关协议的方式,将其对第三方的债权权益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至该第三方手中而已。《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