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案例中,原则上讲,股东仅需依据各自的
出资额或者持有的
股权比例来承担公司的法律责任。
然而,当特定情形发生时,我们必须提醒各位股东,他们有可能需要承担更进一步的
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若某位公司股东肆意滥用
公司法人的身份以及股东
有限责任的权利,逃避应付的
债务,那么他/她将不得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起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股东对公司的非货币性出资明显低于
公司章程中所设定的金额,在该
公司设立之初的其他股东则需要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一个自然人担任公司股东并经营的是一人公司,倘若无法证明其公司的财产与其
个人财产之间始终保持独立状态,那么对于公司的债务,这位股东也必将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在
股份制公司的业务运营中,如果发起人未能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缴纳足够的资金,其他的发起人也将会对此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等等。《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