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的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
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主要聚焦于各类
道路交通事故中所涉及到的第三者
人身伤害及伤亡状况,即旨在向事故
受害人员进行相应的人身伤害及死亡伤害
赔偿。
因此,关于“交强险会不会为投保车辆自身进行赔付呢?”这一疑问,自然而然地得到了否定的回答。
交强险并不承担对保险投保人即车主本人所遭受的
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若某位车主的爱车在遭遇
交通事故后属于全责且仅涉及单方面车辆损失时,仅可依据其投保的电动车损失
保险条款获得相关理赔;
然而,如若该车主除交强险外尚未投保任何其他类型的
汽车保险,那么在此情形下,车辆所遭受的损害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支付。《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