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在您已经领取了婚姻证书之际,仍然可以选择签署
婚前财产公证协议。
请注意,这是指双方签订的协议主要涉及到各自在婚前形成并拥有的财产,并不包括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新产生的财富。
正因如此,此类公证被广泛称为“
婚前财产协议公证”。
如果您已经步入婚姻生活,想要签署此类公证,必须获得配偶的全面赞同以及全力支持,才能够顺畅地完成该项公证事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明文规定,在
婚姻存续期间获取的财产,除非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均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这意味着,随着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对于财富的共同使用、消耗和运营,使得
个人财产与共有时难以清晰区分和确认性质,除非夫妻双方对协商达成的条款均无异议,否则缔
结婚姻以后想要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会变得相当棘手。
因此,从满足申请婚前财产公证的最佳时机的角度来看,选择在婚前办事更为妥当。《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