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劳动合同地点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若此变动确因劳动
合同签订之初所依据的外部客观环境所引发的重要变化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且经过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的真诚友好协商后,依旧未就修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此时,按照相关
法规及政策规定,作为雇主的一方应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并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或者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知会相关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