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案件将在
被起诉后的两月期限内举行庭审。
人
民法院在审理
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在
案件受理之后的第二个月之内进行判决,最晚不得超出三个月。
然而,如果涉及到有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与此同时还有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案件被告,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判时间,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一步延长审判期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
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