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小区业主财务的管理属于特殊托管范畴,相关条款已明确规定在物业管理合约之内,则当出现财务遗失事件时,业主有权依照合约中的保管条款向特定行业管理公司主张应有的
赔偿责任。
而若无此类书面协议存在,但能提供充足
证据表明物业管理公司疏于履行日常管理职责,未能充分承担其所担负的安全防护责任或者缺少应有的安全防护设备以保障财产安全,从而导致财务损失的发生,那么物业管理公司就应当承担与其过失行为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若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切实履行了其应尽的安全防护义务,且在此过程中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则不应对此财政损失事件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