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提及所谓的具有殴打及
侮辱性质的情节时,实际上指代的是在实施
非法拘禁过程中所进行的
暴力打击或者羞辱行为。
关于此类案件作为
非法拘禁罪所体现出的严重性而言,我们需要将其理解为包含了殴打、侮辱两种行为各自单独构成
犯罪的状况,其中应该涵盖
轻伤罪与
侮辱罪的类型,但须排除
故意伤害罪中
重伤害的情况,对于因过失导致重伤发生的情况,应依照非法拘禁罪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加重处理;
若系蓄意制造重伤的后果,那么便应依据该条款第二款的
转化犯原则,即被视为故意伤害罪来予以
量刑。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导致他人重伤"、"导致他
人死亡"的表述,实际上仅限定在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情境下,并不包含有意识地以轻伤为目标却偶然造成重伤的案例,因为这仍然可归类于故意重伤罪的范畴之内。
此外,若有
行为人为
追讨合法
债务而非法扣押或者拘禁他人的事情发生,这仅是指基于
追债目的而采取上述手段的情况。
行动者如果为了实现非正当债务的追回而实施类似行为,那么他们便应依据本法典第239条的相关规定,以
绑架罪来对其进行定罪惩罚。
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限触犯非法拘禁罪的,应当给予较重程度的惩罚,但这个条件必须是在“利用职权”的前提下才能成立;
若是没有涉及到权利滥用的情况,则不能适用
从重处罚机制。
同时,值得大家关注的是,假如行为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多个
加重处罚情节出现的话,那么审判机构便会依据情况,在适度增加的范围内对其进行更加严格的
处罚。
举个例子,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不仅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而且还存在殴打、侮辱的恶劣行径,此时便属于此类情况。《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