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
即第三者(
担保人)应债权方(被
担保方)之请求,基于彼此之间达成的协议,承诺在
债务人未能履行其
债务时,由第三者按约定代为履行或分担债务负担的一种保证制度。
(2)
抵押、
质押:
这两种方式均是合同签署方之一或其他第三方,以自身拥有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手段来承诺对
合同义务的尽职履约。
(3)
定金:
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切实履行,签约一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的一种保证措施。
若给
付定金方未能按时
履行合同,则无权请求对方归还已支付的定金;
反之,若收受定金方未按期执行合同,则需双倍退还定金。
(4)留置:
这是从合同的角度出发的一种保证方式,指的是
签订合同的一方因为另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将已控制的另一方财产予以暂时扣留并做出妥善处理的行为。
如果在扣留期满后,另一方仍然未履行合同义务,那么留置人就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变卖被扣留的财产,并且优先获得该笔资产出售所得款项的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