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实践合约的范围已经被明确表明包含
定金合同在内。
关于定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其正式开始应当从实际交
付定金的那一刻起算。
定金的具体数值,理应由
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决定;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将这一比例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这一界限,则超出的部分并不具备定金的
法律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与事先约定的金额存在差异时,就应该视作对原先预定的定金数额进行了更改。《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