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当事人结束婚姻关系之后,他们仍具备改变自己与孩子之间的
监护以及
抚养关系的权利。
这主要源于孩子的成长是一个长期而又不断变化的过程,随着时间推移,父母双方所提供的养育环境和孩子本身的状态都可能产生巨大的改变。
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茁壮成长,国家的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了
离婚者有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权利。
这种变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1)父母双方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进行变更;
(2)如果不能通过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只是其中一方提出关于变更
孩子抚养权的诉求的情况下,则需采取
诉讼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在任何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几点规定,法院都会给予支持来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
①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照顾孩子责任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孩子行为,或者这些行为对子女的心理健康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③八岁以上且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孩子表明愿意跟随另外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也具备抚养能力的;
④具备其他合理且充分的理由,需要进行
抚养权的变更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