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若欲处分
被监护人的财产,则需遵循以下两个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该等行为必须事先经过被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其次,必须是出于对被监护人最大利益的考量和考虑。
依据现行立
法规定,监护人性命的职责,应严格遵循“最利于被监护人”的
基本原则来履行,除非在保障被监护人权益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监护人不得擅自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
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