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拘禁之形式及目的,主要划分为行政
拘役、
刑事拘役以及司法拘役这三个类型。
行政拘役作为维护社会治安上不可或缺的手段,旨在惩罚那些严重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造成扰乱治安的人员;
其次,刑事拘役则是为了防止恶性罪犯继续
行凶作恶、
逃逸躲避制裁甚至可能因恐惧罪责而选择自杀等不利情况发生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最后,司法拘役则是由法院对严重妨碍
诉讼进程,涉嫌妨害诉讼行为,情节恶劣者,在规定期限内对其实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具体来说,拘役的时限自被
拘押之日起开始计算,以当天至次日视为拘役的第一日,依此类推。
拘役期间,相关部门需对受拘役者实施教诲,并组织他们参与适当的活动。
此阶段应当确保每名受拘役者每天至少享有两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根据我国
刑法的明确规定,若
当事人在被刑事拘役之后,经由法院裁决宣告其有罪,那么每一天的拘役将视同于一天的刑期予以折抵。《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一条
拘留所应当对
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拘留所应当
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