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依据具体的案例情境进行深入分析和解读。
在所有的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侦查机构经过全面而细致的调查工作之后,他们有义务将
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
审查起诉环节。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
犯罪嫌疑人是否能够得到释放的问题,其具体情况应根据如下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和决策:
(1)首要考虑因素是,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达到
犯罪的标准,或者其所犯下的罪行较轻,那么检察机关有权做出不
起诉或免于起诉的决定,这样一来,犯罪嫌疑人便可获得自由之身;
(2)然而,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满足上述条件,那么他就无法获得释放。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
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
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