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判断,即便是
离婚案件的原告提出了第二次
诉讼请求,也未必必然判定离婚。法院能否作出离婚裁决的关键因素在于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已彻底破裂。在具备如下重大情况时,经过法院深度调解仍无法达成满意方案,那么法院将采纳以下重大理由来实现离婚裁决:首先,一方或其配偶确有
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保持稳定
同居关系;其次,存在明显的
家庭暴力现象,甚至包括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等极端恶劣情形;再者,有
证据表明一方有长期且严重的沉迷于赌博、吸毒等
违法犯罪行为习惯,并且教育和帮助后依然毫无改善;还有,自夫妻感情不睦开始以来已经超过两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团聚生活;最后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又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继续维持
分居状态长达一年以上,且其中一方向法院再次提出
离婚申请,在此情况下应该给予离婚许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