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所规定的终止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首先,
租赁期限已经届满且相关义务也已经履行完成;
其次,在双方达成统一共识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提前
终止合同;
再者,如果
承租人未能合理、谨慎地使用租赁房产,导致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那么租赁关系也可能被终止;
此外,若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租赁房产
转租给他人,此种情况下同样存在被终止合同的风险;
另外,如果承租人未按照房屋本身的特性来进行使用和受益,例如改变租赁房产的用途等,此类行为均有可能引发租赁关系终止;
同时,对于那些在多次提醒之后仍然超期滞纳租金的承租人,他们面临着租赁关系终止的风险;
最后,如果租赁房产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达到其原始设计目的,甚至影响到承租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健康状况时,这种情况下,租赁关系也有可能被终止。《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
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请求
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