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严重的
危险驾驶罪的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基于案件的具体事实与
证据,给予被告
拘役的
刑事判决,同时依法科以
罚金的
附加刑罚。
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一行为均将受到
刑事制裁,即拘役
处罚,同时还要承担罚金责罚:(一)具有追逐竞驶行为,情节足以恶劣至极者;
(二)酗酒后仍冒险驾车者;
(三)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业务,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
超速行驶的;
以及(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