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通过组织并领导
犯罪团伙进行恶意
犯罪行为,或在
团伙犯罪中所发挥了主要引导力的罪犯将被称作
主犯。
假如有超过三名以上的罪犯为了共同实现罪恶目的而形成了相对稳定并且具有目的性的
犯罪组织,那么这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集团。
对于那些筹建和引领犯罪集团的头目以及领导者,他们将会被判定以整个犯罪集团所犯下的所有罪行作为
量刑依据。
即除了第三款所提及的情况之外,对于其他的主犯来说,他们将面临的判决是需要根据他们实际参与或直接指使的所有非法
犯罪活动来确定。
2. 在各种团伙犯罪中的次要角色,即协助或辅助他人完成
实行犯罪的,这些人将会被划分为
从犯。
对于这些从犯,法律会要求法院给予他们更轻的惩罚,或者减轻原有的
刑罚,甚至可能豁免他们的
刑事责任得到赦免。《
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
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
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
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