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未成年子女更
改姓名之手续步骤如下:
第一步,需与孩子的亲生父亲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并取得其
书面形式的同意认证材料。
若孩子已年满8周岁以上,则在做出更改姓名决定前,应尊重并考虑孩子自身的意愿和立场,但若当孩子年满18周岁之际,则必须征询并获得孩子本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步,请携带户口簿、个人
身份证件以及孩子的户口簿、
离婚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前往
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所进行申请办理。
在此过程中,户籍办理部门会要求父母双方签署确认书后方能为孩子进行姓名变更及更正。
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是无法为孩子进行姓名更改的,同时户籍办理部门也将拒绝受理此类请求。
若有一方对此持有异议,而户籍管理机构仍
强制执行另一方的请求,那么户籍管理机构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反对的一方亦有权对更改姓名的一方及其户籍办理机构提
起诉讼。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
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
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
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