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由于付款方原因引发的婚姻协议撤销情况,需退回的
彩礼金额应当根据责任度的大小,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财务状况,适当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具体数值可以确定在彩礼总金额的10%至50%范围内。
若男女双方尚未完成
结婚注册流程即已形成了一年以上且小于两年的共同生活环境,其中一方据此提出要求对方退回彩礼,所退回的款项一般不应超过彩礼总金额的30%;
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达到一年内跨越三个月及以上,所需退还的金额应限制在彩礼总金额的50%以内;
如果共同生活时间低于三个月,则退回金额需控制在彩礼总额的70%左右。
若因付款方原因导致的
同居关系解除,或者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女方发生怀孕或流产现象,则上述退回比例有所减少,并可能在此基础上再减去5%至20%不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