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婚姻存续期间出现的大额转账行为,若转账方能够清晰明示其款项乃是
赠予接收方,则我们将视为这笔款项属于赠予之物;
然而,倘若转账方并未作出此等明确声明,那么该笔金额款项便有可能被视作
不当得利,并因此需将其归还给权益受损方。
所谓“不当得利”,便是指自无合法根据地损害他方利益并从中获取收益的行为。
在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会在不当得利者及其受益人(即受害者)之间形成一种法定的
权利和义务关系——受益人有权利要求不当得利者返还不应当获得的利益,而不当得利者也有义务返还此等不当得来的收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
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