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的相关条款,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
管制作为五类
主刑罚手段中相对较为轻微的一种,其
执行期限通常是从罪犯被判处当庭生效之日起算起,并且在这期间应当持续进行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管。
然而,如若在此之前,行为者受到了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的
羁押等限制自由的措施时,羁押的时间就可相应地转化成管制期间,按照一比二的比率进行折抵,也就是说,如果行为者被羁押了一整天,那么他所应承受的
管制期限便相当于缩减为正常情况下的两天。《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
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处罚。
《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