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模较小的企业中,个别股东有权利通过邀请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参与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程序来实现将其
除名的目的。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截至目前,尚未有法律规定允许公司内部对股东进行除名的相关条文,
公司法仅就
股权转让相关事宜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若某位公司股东存在任何违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此行为严
重伤害到公司的整体利益及其他股东的权益,此时便可通过引入
股权收购流程以实现将这位股东予以除名的最终目标。
归根结底,股东除名制度旨在当特定事件发生之时,公司能够依据特定程序直接剥夺未履行
出资责任的股东的股东身份和权利。
在此过程中,公司显然无需征询被除名股东的个人意愿,便有权独立做出相关决策。
当公司形成并宣布对不履行职责股东实施除名的决定之后,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将立即失效,无需该股东进一步协助配合,这也是公司可视作公司管理自主权的体现之一。《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