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行为毫无疑问地构成了诈骗罪的一种形式,既然如此,我们便需要以诈骗罪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审视,依据现有的法律
法规以及过往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此类型的诈骗罪行为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无论任何人只要满足法定的
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具备相应的
刑事责任能力,都可构成本罪。
而在主观层面上,此
犯罪者必须存在着明确且直接的故意心理,即意图
非法占有公共或
私人财产,这一点是必须强调的。
最后,如果网络诈骗的数额达到了一定规模,那么便会触及到国家的
刑法底线,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包括
刑事指控等。
关于特殊预防措施,它的主要作用便是防止那些已经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再次进行不法行为。
在人
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做出判决时,除了针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终生无法改变的罪犯依法
判处死刑之外,对于其他人,尤其是那些经过教育和改造后更愿意去恶从善、悔过自新的人,他们的任务便是将这些“不良分子”转化为恪守法规、自立于世的正常公民,将潜在的消极影响变为有益因素。
实际上,从国内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犯罪分子经过相应的惩罚与教育改造后,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以及引起犯罪的社会背景以及个人的思想根源。《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