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及用人机构在对员工实施工作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监督记录档案,以便于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健康状况监测。
如出现或潜在出现急性
职业病危害事件,企业及用人机构必须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护与调控措施,包括采取紧急救治等,同时,必须尽快向主管机关卫生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详细的书面汇报以供其参考处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