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借贷合同中
未约定利息如何处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在
借贷关系明确的情况下,若双方并无关于利息的详细约定,此时无论借贷人是否主动提出请求,人
民法院均将依照法律规定,驳回借贷方要求支付借期内相关利息的法定权利主张。故此,在此种情形之下,
债务人均可免除支付相应利息的义务。其次,针对并非自然人(即
法人或其他团体)之间的
合同关系而言,如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未能达到明确清晰的程度,则在此情况下,
出借人若希望追索利息的话,应根据
民间借贷合同的整体框架以及考虑到当地或相关
当事人所采取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实际利率等多重因素,来准确确定合理的利息额度。再者,虽然在借贷合约中并未对利息进行具体约定,但是
借款人自行决定支付,或者是在超出约定的利率范围内自主决策提供利息或
违约赔偿金,只要其行动不损害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及第三方权益,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对上述行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