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涉及房屋永久
居住权的协议之前,
当事人首先应确保自己具备进行民事活动的法定资格,此即称为“
民事行为能力”;
另外,约定住户对该楼宇享有终身
使用权,除非获得双方同意或有合法法定原因,否则不得单方面更改或取消该协定。
同时,这份协议的签署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受到任何形式上的
欺诈、夸大宣传、强制或不当影响等不利因素的干扰。
此外,协议内容亦应遵循法制
法规,并保守诚实信用原则,以免侵犯
公共利益或违背善良风俗,如此一来,方能
保证协议具有经得起推敲的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