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指导下,
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合同解除后,尚未实际履行的部分将会被视为终止履行,即不再进行后续操作或履行义务;其次,对于已完成履行的部分,应考虑到实际履行的状态与合同的本质特征,
当事人可以据此请求
恢复原状或者采用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同时也享有要求
赔偿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的权利。再者,如果合同是由于
违约行为而被解除的,解约权利人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支付
违约金或其它
违约责任的请求,然而如果当事人另外就此事项作出过特殊约定,则可依照该约定执行。最后,若主合同已被解除,尽管如此,保
证人仍然有义务承担
债务人为其背负的相应的
民事责任,除非保理合同中有特别规定,否则必须按照既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
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
担保责任,但是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