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有如下情况不予理赔:
(一)驾驶人员缺乏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之下;
(二)被保险车辆在
盗窃或
抢劫过程中出现交通意外;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
(四)被保险人自有财产及其所附载于投保车辆上的财产因意外遭受损害严重;
(五)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方停业、停驶、电力供应缺失、生活用水断流、生产活动停滞、通讯或网络线路中断、资料数据丧失、电压骤降等所致的
经济损失;
以及在市场价格变动背景下因为受害方财产价值下跌、维修后价值减损导致的其他各类间接经济损失;
(六)由交通事故引发的
仲裁案件或
诉讼程序所涉及到的相关费用。
然而,在出现上述第(一)至(三)类的情况时,交强险虽不负责理赔,但仍需按照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先行垫付伤者的急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