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特性表现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更改原有债权具体内容的条件下,由原始
债权人将其所拥有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当事人。
在这个过程中,出让权力的主体为债权人(原始申请人);
其次,债权转让的实际内涵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所享有并承担的所有债权权益;
再次,如需进行债权转让,接受转让的主体应限定于特定的原本未涉及任何
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三方人士。
然而,相对义务的具体履行责任仍然由原来的债务人承担;
最后,在债权转让确立之后,原有的
债权债务人和新受让者之间将建立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且此种关系自转让之日起正式生效。
同时,债务人也需要向
受让人履行相关的偿债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