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幸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
债务理应由如下几类人士负责:
首先,倘若债务人在生前已留下遗产作为偿还欠款的条件,那么其
继承人务必在其
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承继的债务进行清偿;
其次,若确实没能找到可用于抵充之遗产,且此项债务也享有人保之
担保措施,那么保
证人便承担起确保债务得以履行的责任;
另外,假设该项债务属于被继承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产生的
共同债务,那么自债务人离世之日起,该笔债务即可由其配偶来
全权负责清偿;
最后,假如始终未能遇到上述任一情况,则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将自动消亡,不再需债权人继续
追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