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行政拘留暂时免除之后,无法确定其能够持续多长时间而不再受到
拘留限制,这主要取决于相关的惩罚决定是否被撤销。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行政拘留的临时豁免措施实施以后,一旦相应的惩罚决定被撤回,那么距离原定的拘留日程就不再需要执行。
但若惩罚决定未被撤回,那么在暂缓阻止的情况消失之际,公安机关将会负责
恢复执行行政拘留
处罚。
对于这类情况,
当事人若对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
在进行行政复议的过程中,可以通过申请暂时性地延迟执行行政拘留,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还需向
执法部门提交
担保材料进行明确说明。《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