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上下班的途中遭遇了并非由个人主要过失所导致的交通意外或因遭受城市轨道交通、轮渡运输和火车事故致使身体伤害者,依法被认定为
工伤;
但若纯粹是自身不慎发生跌倒等意外受伤,则无法享受
工伤待遇。
所谓‘工伤’,乃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由于受到外部因素的直接作用而突然诱发的机体组织中的意外损伤,例如由职业性事故引发的
人员伤亡以及急性化学物质中毒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