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下,无权
代理人签署的合同应视为
效力待定合同。
此类合同唯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确认后才可生效。
若被代理人选择对此类合同予以否认,那么合同将对被代理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并由代理人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倘若相对人合理地推断出
行为人具备
代理权,且合同本身并不许可无效的情况发生,那么无论被代理人作出何种决定,此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