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之契约自始即为空洞无效,并无必要加以解除。
所谓无效之契约,乃指此类契约未能满足其生效所需之要件且无法被修补,以致于对
当事人而言从一开始便不会产生任何形式上的法律约束力。
相较之下,契约的解除则表示在契约生效之后,若达成某种特定的解除条件,经由当事人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则该契约的效力将被消除,从而终结双方基于此项契约所应承担的各式各样的
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