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女方有权向男方常住地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然而,判断婚姻是否应当终结、允许两人
离婚的决定权在于法院,需要依据事实来全面审视二者之间的恩爱关系是否已经彻底破裂,并且确实无法实现圆满修复后,才能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反之,则不予批准
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