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务活动状况的差异性,对兼职行为被解职是否享有
补偿金的问题,我们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参照我国
劳动法律的相应司法解释,大学生在课余时间以勤工俭学为目的从事的劳务活动,并不等同于
劳动关系的缔结,故此可不必
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用工单位与参与打工的学生之间并未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他们不受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
管辖范围,若在这种情况下被解雇,将无法享受劳动关系所导致的权益补偿。然而,如果该名
劳动者已得到原用工单位的批准,并在另一家用人单位从事兼职工作,那么当他面临受到该单位解雇时,其是否有权获得补偿,还需依据解职理由来确定。如果劳动者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法律
法规而致用工单位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给他任何补偿;然而,倘若是由于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条款引发的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则必须承担起支付给该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当然,如果此类解雇涉及到非法操作的话,那么用工单位将需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