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的疑问,回答如下:
首先,退伙人处理退伙事宜时,其与
合伙企业的结算应当以当前的财产情况为准。
如果退伙时有尚未解决的合伙企业事务或者正在发生的合伙企业经营及
债务属于退伙人退伙以前产生的,那么这些事项仍然与退伙人息息相关,退伙人无权因此免除自身的责任。
其次,退伙时某些债务或许是潜在的,并未在退伙时立即显现,例如某个产品可能存在的质量瑕疵等等,这类型的债务很可能会在其退伙后的一定时间内才表现出来。
对于此类债务,退伙人同样无法摆脱其须负的责任。
再者,要求退伙人对尚未解决的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条件
连带责任实际上也是为了保障其他
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形下,退伙的动机必须是出于善意,并且退伙人不得试图通过退伙行为来掩盖甚至规避债务的承担。
此外,即便退伙人依据协议分配财产或者承担债务份额之后,如果企业分配给某一位合伙人的债务份额超过了其承受能力,且企业的财产亦不足以承担这部分债务的清偿工作,那么这位退伙人仍然需要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这类债务的产生日期处在其退伙之前,彼时他们对企业的全部债务都需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当然也就包含了代替其他合伙人偿还那些其难以为继的债务了。《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
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