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伤者的
医疗费用,且该肇事车已购买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则在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范围之内,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担相应的抢救费用;
然而,如果抢救费用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责任限额,对于那些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在事故事后畏罪潜逃的案例来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利先期垫付部分或全部的抢救费用。
但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之后,该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将有权力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
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