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专利法实施细则》之中的详细规定,有如下六种行径可被视为
专利侵权行为:
第一,在诸如产品说明书之类的资料中,故意将尚未经过国家授权的技术或设计描述为已获
专利的技术或设计,将尚未正式成为专利的
专利申请描述为已经获得批准的专利,或是未经许可擅自运用他人的专利号码,借此使得大众错误地将这些所涉及到的技术或设计认定为确实受到了法律保护的
专利技术或专利设计;
第二,故意制造或改变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甚至是
专利申请文件,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一)在未被授予
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
伪造或者
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