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签署了为期三年的
劳动合同而欲申请离职的情况,
法规规定只有满足以下两点情形者,用人单位方有权要求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
首先,如果员工违反公司所提供的有期限的服务契约之约定,必须按照原先约定的条件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
其次,若员工对其所在岗位负有的保密责任,用人单位有权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
保密协议中,列出有关
竞业限制的条款,例如约定在
劳动关系结束后,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支付给员工经济补偿。
然而,对于违反此类竞业限制条约的员工,同样需要按照原来的约定向用人单位缴纳违约金。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也可自行协商确定由哪一方在违约行为发生时承担违约金的支付责任,不受上述两个准则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