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中的一方在经过法定的“一个月冷静期限”之后仍然表示不愿
离婚时,另一方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
起诉离婚。根据中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配偶任何一方如有离婚意愿的,均可向与之关系密切的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诉讼。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承担起对离婚案件的审判职责;若双方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经调解无效后,人民法院应依法批准取消该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