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遗失物”,乃是指
由他人不幸丢失的个人财物,此类物品并不能被视为无主之物,也并非是所有者出于主动放弃或是由于遭受他人非法侵犯等原因导致的丧失物,实际上这类货物是所有者在缺乏高度警惕与小心谨慎下而不慎丢失的静置财产。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所有者之外,那些由于占有者在管理过程中的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个人财物损失,也是可以被纳入到遗失物范畴之内的。另一方面,我们需要理解何谓“无主物”。这是指在现实生活中没有明确所有权归属或者未能确定实际所有者身份的物品,例如被人们任意抛弃的废弃物品等等。而关于无主物的定义,我们要进行严格区分,它并不代表着所有者不详,而仅仅是意味着无法准确确认所有者的真实身份而已。对于这一类物品,如果法律没有对于其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规定,那么根据优先占有原则,可视其归属于最先发现并占领该物品的人;但是,若法律对立尝所有者地位不明朗的物品,如被埋藏或者隐蔽的物件,已做了特殊规定,那么就应当遵照相应的
法规条例处理,一般情况下都是将这些财物归入国家公有财产之中。《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
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
拾得遗失物的有关。法律另有的,依照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