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嫌犯遭受
司法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只需为他准备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便可;
针对
被拘留者本人的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现金,则应由看守所进行准确的记录和集中的保管。
在看守所收到被拘留人口时,应对其人身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进行严格的检查以确保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
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
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