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
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并未对婚前检查进行强制性的硬性规定;
而在《
婚姻登记条例》中则明确指出,若居住地推行了婚前健康检查政策,则申请
结婚登记的双方
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该项规定,前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需向
婚姻登记机关
递交有效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文件。
由此可见,在特定情况下,部分地区可能无法执行该规定。
当前,婚前检查已不再被视为强制性的行为规范,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意愿来决定是否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