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并非
暂予监外执行。所谓假释,乃是对于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经过一段时期的牢狱之苦后,鉴于他们严格遵循监狱规则、积极接受矫正教育并且具有显著的改善自身行为的意愿以及不再具备任何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因素,从而附带条件地提早释放的一种制度安排。与此相对,
监外执行则主要针对那些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罪犯,这些罪犯原本应当在监狱或其他特定的执行场所服刑,然而当司法机关出于法律规定的某类特殊情形,认为他们不适于继续在原有环境中接受
刑罚时,将会暂时采用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通常来说,假释所适用的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符合法定的对象要求,即并非所有囚犯均可享受假释待遇;其次,满足法定的实质性条件,即囚犯必须严格遵守监狱规则,积极接受教诲改造,展现出真正的悔过自新之意,且不存在再次危害社会的潜在风险;第三,在法定的刑罚执行期间具备一定时间限制,即假释仅适用于已经度过一定的刑期的罪犯;最后,某些类型的罪犯诸如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
抢劫、
绑架、
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参与杀人集团等恶
性犯罪而被惩处长期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均无法获得假释。相较之下,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要求:(一)病患严重至生活无法自理;(二)孕妇或是正在喂养自己新生婴孩的女性;(三)为生活无法自理的人提供唯一
扶养支持者;(四)因案件具体状况或者案件处理需求,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更能适应情势;(五)案件
审理期限已到,但案件尚未完成审查,需实施监视居住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