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并无悖于法院
级别管辖权及专属
管辖原则的基础上,合同各方可以以
书面形式加以明确约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住所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的相关法院为之依法进行审理与裁决。
若上述指定模糊或未有具体约定时,便可按照如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置:以货币为支付方式的,应于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区域完成清偿;
对于不动产的交付,则须在该项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执行;
至于其他类型的标的物,还需在承担相应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实施。《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