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设置有
抵押的房屋
拆迁的事务处理过程中,我们务必注重对
抵押权人权益的有力维护与保障。当地产抵押权人面临此类情况时,其有权对被拆迁人所获得的
拆迁补偿款项予以优先受偿权利。为了实现此目的,抵押权人可以选择通过协商途径,允许被拆迁人提前动用拆迁补偿款来偿还尚未清还的
债权人债务,或者将这部分
补偿金存入公证机关。此外,当抵押权人接到通知时,他们亦依法享有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针对拆迁补偿金采取必要的
财产保全措施的权益。若采用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那么调换后的新房产即可视为新的
抵押物。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均有权重新确立
抵押合同关系,并且依照程序要求办理相应的
抵押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
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
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